改革背景
现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400万元以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对400万元以下、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小型建设工程采购,财政部并未建立明确、统一的管理制度。工程领域市场主体众多、专业性强,我市现有建筑企业6000多家,装饰装修企业1000多家,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矛盾错综复杂,违规违纪问题高发,是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监管的难点。
以往两种常见管理模式的缺陷
工程定点采购模式——为采购单位提供了便利,但是:
采购单位面对入围供应商名单仍无法解决科学比价比质、最终确定供应商的痛点。
供应商只要入围即可被采购单位直接授予工程合同,存在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的廉政风险。
部分供应商即使入围仍无法获取订单,亦无法获知不同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
未入围供应商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对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采购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竞争公开度有所提高,但是:
存在“甩手掌柜”现象,采购需求调查不到位,将设计、施工整体打包交给中介机构招采,设计费、材料费成本差异造成工程报价严重缺乏可比性,难以杜绝供应商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后再提高造价。
部分采购单位评审要素设置缺少规范、随意性大,出于“花钱买省心”的心态将价格分值权重设置过低,导致成交价格虚高、浪费财政资金。同时“施工组织方案”等主观评审项目的标准化文本雷同度高,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了评审环节风险。
部分采购单位“重采轻管”,建筑材料进场环节、施工环节、履约验收环节跟踪不到位,合同签订时对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出现问题难以追究。
市场竞争激烈,一个项目有上百家甚至更多企业报名参与,关联企业众多、“围标”普遍,严重影响现场评审效率和质量。
信息公开透明度不足,在公开时间、渠道和采购文件获取方式上存在限制竞争和差别待遇情形。
为促进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更加有序规范,提高资金绩效和采购效率,在历时半年广泛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国内政府采购领域首个立足实务、细化具体的小型工程采购规范,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需求明确、透明高效、履约规范、确保质量”的原则,以明确采购需求和细化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实行以工程质量为目标、以可比价格竞争为主导的采购机制改革,切实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将适度放权与规范自由裁量相结合,强化履约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严厉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后降低施工质量或擅自改变工程量提高造价的违法行为。
一、改革范围全覆盖、采购信息全公开,确保落实公平竞争
既包括常见的建筑物、装修、修缮工程,也包括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标准、长期以来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模糊认识的交通、水利、市政、体育、园林绿化、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的工程施工。
取消所有的供应商库、名录库,实行“一项目一采购”,全流程采购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杜绝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杜绝限定时间、限定地点领取采购文件等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的隐蔽问题,明确针对性的制度防范。
二、规范采购方式和评审要素设置标准,突出价格竞争,兼顾效率与公平
统一采用法定公告期要求不少于10天的“竞争性磋商”,比“公开招标”节约10天时间,但比仅3天公告期的“竞争性谈判”为潜在供应商获取信息、准备材料提供了更充分的时间。
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明确分值设置标准,突出价格分不低于70%,其余为客观分,不再设置当前普遍抄袭、夸大的“施工组织方案”等缺乏实际意义、但严重影响评审客观性和评审效率的主观分值。
针对少数采购人对特殊工程项目的特殊需求,《通知》也保留采购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评审分值设置标准的权利,但强调应当完善内控、档案留痕。
三、设计与施工分开,赋予采购人建材推荐权,增强“包清工”式报价竞争的准确性、可比性
明确由采购人委托专业机构根据行业规范、计价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体责任,杜绝以往因设计费、施工费混杂、工程量不准导致报价缺少可比性和结算价超支的问题。
允许采购人对工程施工所需主材推荐每类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进一步提高供应商报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建材、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政策规定,小型建设工程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多措并举提高工程质量,坚决防范和严厉打击恶意低价谋取成交违法行为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增强小型建设工程的全流程质量管控意识,强化“事前明确违约责任,事中加强跟踪监督,事后强化履约验收”的具体管控手段。
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建立随机核查现场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抽查制度,进一步压缩供应商“控标”“围标”的利益驱动空间。
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增加工程价款和延误施工期限,在执行市政府关于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调整工程量纳入“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制规范轨道。
明确了加强行政监管和违法惩戒的具体规定要求、处罚办法和法律依据,强化对小型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