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2-86828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4-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财规〔2022〕2号 | 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补助资金;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财政局;司法局;矫正补助;绩效;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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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规〔2022〕2号
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各区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是指为推动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的补助各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社区矫正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以区级保障为主,省、市级补助为辅。各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市两级安排的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将区本级安排的社区矫正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可用于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公益劳(活)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支出。其中,用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费用不得超过市社矫补助资金的50%。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执法管理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五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分配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向经济薄弱地方倾斜,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占60%、绩效考核占20%、财政保障能力占10%、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量占5%、各区经费投入占5%。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依据上述因素和权重计算市社矫补助资金数额,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各区。
第六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合理统筹,及时拨付到区司法行政部门。其中市级社区矫正补助资金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单设科目,合理使用并准确核算社区矫正资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委托的司法所建立经费台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区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进行量化考核,每年年底前向上级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社矫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社矫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地区,将按相关规定削减或暂停当年度的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拨付,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行[2016]492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关于《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