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2-110563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菜篮子;资金;绩效;补助资金;工程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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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财政局、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加强“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提高使用绩效,现将《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28日
南京市“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进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菜篮子”产品消费需求,规范市级“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菜篮子”保障的资金。与“菜篮子”保障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财政、发改、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全过程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职责。配合参与属地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开展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投促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职责。组织属地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管理属地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保障民生、扩大供给、促进流通、稳定市场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菜篮子”产品加工能力保障与提升。包括产品生产技术、分捡包装、深加工等方面的研发创新与生产线改造;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信息化管理和“智改数转”项目;南京都市圈或省内服务南京市场的加工基地建设。
(二)“菜篮子”产品流通渠道保障与提升。包括“菜篮子”冷链物流、产销对接、直供直配、电子商务等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集配分拨中心等流通主体创新发展;环南京1小时生鲜农产品流通圈项目建设,南京都市圈或省内服务南京市场的外地仓建设。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与提升。包括“菜篮子”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菜篮子”质量提升工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等全环节的标准制定。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与提升。包括建立常态化的市级肉类、蔬菜储备体系,按要求落实蔬菜、猪肉、牛肉储备任务;“菜篮子”收储调节设施设备建设;对在突发情况下发挥“菜篮子”保供稳价作用的市场主体,给予适度的资金支持。
(五)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菜篮子”工程建设事项,以及全市“菜篮子”工程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依法登记注册未满两年;
(二)同一项目已获项目建设所在地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项目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三年内有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不适宜承担“菜篮子”专项资金项目的行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和补助标准;市财政局配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菜篮子”发展专项资金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申报、评审、公示、兑现等工作。
第十条符合申请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委审核后,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菜篮子”重点产品储备项目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依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达成一致后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且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总投资额降低10%及以上,并且不得超过30%,超过30%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 各区“菜篮子”项目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超过两年的资金,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后,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区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并预留尾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开展验收,确认合格后,将尾款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专项资金是否延续。
第十七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存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负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和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放心消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