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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南京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012948018/2023-07260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1-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财规〔2023〕2号 关 键 词:    资金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办法;预算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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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3〕2号

        各区(开发园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4日


        南京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京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应急指挥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资金。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区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规范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项目执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下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生产监管。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标准化定级、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和事故调查、城市安全风险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网格化治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等。

        (二)应急指挥管理和救援。包括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和运行、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通信和装备保障、应急现场处置、水上搜救等。

        (三)防灾减灾工作。包括防灾减灾演练、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等。

        (四)基础能力保障。包括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公益科普,以及上述领域的专业技术提升、科技研究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等。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应急管理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要素进行论证,择优纳入财政项目库,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七条 需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加强年度间预算平衡管理,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分年度财政资金需求,编入三年滚动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人大批准后,于二十日内批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无故滞留、拖延。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一条 对当年未及时分配使用的结余资金及时清理盘活,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市和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2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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