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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21 10:3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南京市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权力编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决定机关 

        1 

        JS010000FC-CF-0001 

        对将已经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 

        JS010000FC-CF-0002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 

        JS010000FC-CF-0003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 

        JS010000FC-CF-0004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 

        JS010000FC-CF-0005 

        对拒不退出或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 

        JS010000FC-CF-0006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7 

        JS010000FC-CF-0007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8 

        JS010000FC-CF-0009 

        对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9 

        JS010000FC-CF-0010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0 

        JS010000FC-CF-0011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1 

        JS010000FC-CF-0012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2 

        JS010000FC-CF-0013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3 

        JS010000FC-CF-0014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用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4 

        JS010000FC-CF-0016 

        对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5 

        JS010000FC-CF-0017 

        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6 

        JS010000FC-CF-0018 

        对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处罚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7 

        JS010000FC-CF-0019 

        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处罚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8 

        JS010000FC-CF-0020 

        对违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19 

        JS010000FC-CF-0021 

        对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处罚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该建筑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 

        JS010000FC-CF-0022 

        对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处罚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1 

        JS010000FC-CF-0023  

        对未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或者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或者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2 

        JS010000FC-CF-0024 

        对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手续,采取纠正措施,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3 

        JS010000FC-CF-0025 

        对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4 

        JS010000FC-CF-0026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5 

        JS010000FC-CF-0027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6 

        JS010000FC-CF-002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7 

        JS010000FC-CF-0029 

        对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未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或者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未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未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或者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未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8 

        JS010000FC-CF-0030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资质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9 

        JS010000FC-CF-0031 

        对新设立的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不及时备案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0 

        JS010000FC-CF-0032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1 

        JS010000FC-CF-0033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2 

        JS010000FC-CF-0034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处罚 

        《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3 

        JS010000FC-CF-0035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4 

        JS010000FC-CF-0036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5 

        JS010000FC-CF-0037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6 

        JS010000FC-CF-0038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7 

        JS010000FC-CF-0039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8 

        JS010000FC-CF-0040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39 

        JS010000FC-CF-0041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0 

        JS010000FC-CF-0043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1 

        JS010000FC-CF-0044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公布,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2 

        JS010000FC-CF-0045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3 

        JS010000FC-CF-0046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4 

        JS010000FC-CF-0047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5 

        JS010000FC-CF-0048 

        对违规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6 

        JS010000FC-CF-0049 

        对未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7 

        JS010000FC-CF-0050 

        对未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8 

        JS010000FC-CF-0051 

        对发生蚁害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49 

        JS010000FC-CF-0052 

        对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0 

        JS010000FC-CF-0053 

        对违规设立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1 

        JS010000FC-CF-0054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2 

        JS010000FC-CF-005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3 

        JS010000FC-CF-0056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4 

        JS010000FC-CF-0057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5 

        JS010000FC-CF-0058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6 

        JS010000FC-CF-0059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7 

        JS010000FC-CF-0060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8 

        JS010000FC-CF-006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59 

        JS010000FC-CF-0062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0 

        JS010000FC-CF-0063  

        对出租住房,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1 

        JS010000FC-CF-0064 

        对违规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国务院令72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法人及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2 

        JS010000FC-CF-0065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法人及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3 

        JS010000FC-CF-006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4 

        JS010000FC-CF-0067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5 

        JS010000FC-CF-0068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6 

        JS010000FC-CF-006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7 

        JS010000FC-CF-007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8 

        JS010000FC-CF-0071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69 

        JS010000FC-CF-0072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70 

        JS010000FC-CF-0073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江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71 

        JS010000FC-CF-0075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