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7 14:3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建交局,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产(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结合南京市房屋租赁与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监管平台需要,经征求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意见,现对《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宁房市字〔2017〕185)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1.3条款变更为“经纪机构经纪人持证:全国经纪资格证0.2分/人,南京经纪人资格证0.1分/人,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0.1分/人,最高不超过10分”。
二、增加1.4条款“在租赁和经纪机构监管服务平台中推送房源量(含租赁房、存量房)按0.01分/套,验证通过发布的房源量按0.02分/套,最高不超过10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中3.1“经纪机构一般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中增加“行业协会检查通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