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取消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等证明事项两项,并将取消目录清单公告如下:
南京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 | 业主组织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房规字〔2016〕2号)第七条 业主组织需要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房产局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物业主管 | 不再提交,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2 | 社区证明材料 | 申请预支筹备经费 |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房规字[2016]3号)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委员会 | 不再提交,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 |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