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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本部门自行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18:2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取消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等证明事项两项,并将取消目录清单公告如下:

        南京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

        业主组织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房规字〔2016〕2号)第七条     业主组织需要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决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代表的,提供业主共同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证明;
          (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房产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物业主管

         不再提交,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2

        社区证明材料

        申请预支筹备经费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房规字[2016]3号)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委员会

          不再提交,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