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房复(决)字第0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5 15:3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宁房复(决)字第01号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禅某。
申请人:岳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松,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禅某、岳某某因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区房产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2020年1月8日南京铁路法院庭审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核实后,本机关已于2020年1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立即向申请人肖某某、禅某、岳某某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三申请人均系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2019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编号:XA92523644932)向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有关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你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外墙渗水维修项目)”。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于2019年8月19日签收。截止2019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已经届满但仍未向申请人送达,系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19年1月30日,秦淮区进行机构改革,将原属于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职责划出后,组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由于部门新成立,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虽显示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实际并未收到该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回复。2、被申请人在得知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10月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瑞鑫兰庭”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由于材料较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到该局查询,申请人予以拒绝。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告之申请人物业维修资金材料的网络查询路径以及公开的相关信息(包括:《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5份、《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表》1份、《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单》6份),已于2019年12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9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编号:XA92523644932)向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公开“有关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你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外墙渗水维修项目)”,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被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签收。
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作出《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通过EMS方式(单号:1108732262077)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9号)、附件及邮寄凭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签收,应当以该签收日作为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在未经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已经超出了法定的20个工作日,违反法定程序。因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履行答复职责的事实发生变化,责令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