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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房复(决)字第 03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4 10:1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宁房复(决)字第 03号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田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松,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8号《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8号《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为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申请人居住的大地豪庭小区情况是了如指掌,且大地豪庭小区的相关维修资金也是被申请人负责经办审批的。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大地豪庭小区业主专有建筑物分布图业主总面积、每栋楼各有几个单元、每个单元各有多少户及业主总户数(1-10幢)”合法合理,有理有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如实提供。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以“因我局未制作、获取、记录、保存大地豪庭小区专有建筑物分布图业主总面积、每栋楼各有几个单元、每个单元各有多少户及业主总户数的信息”的说法不当,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故意推卸责任、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迹象非常明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案涉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19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了被复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19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被复议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查找,被申请人经查询,并未记录、保存大地豪庭小区的建设档案信息,进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向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3、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将上述材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因此,上述材料应当留存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中,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经查,大地豪庭小区更换过物业服务企业,且经被申请人电话沟通,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收到上述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查阅上述材料。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9年9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92520125032)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大地豪庭小区业主专有建筑物分布业主总面积、每幢楼各有几个单元、每个单元各有多少户及业主总户数(1-10幢)。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秦房公复〔2019〕18号《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告知申请人:因我局未制作、获取、记录、保存大地豪庭小区专有建筑物分布图业主总面积、每栋楼各有几个单元、每个单元各有多少户及业主总户数的信息,因此无法向你们公开,你们可以向大地豪庭业主委员会或者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请查询上述信息。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通过EMS方式(单号:1108732266477)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8号)及邮寄凭证;3、检索凭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围绕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处不存在,并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的单位,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8号《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