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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房复(决)字第02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5 14:3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宁房复(决)字第02号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禅某。
        申请人:岳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松,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禅某、岳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9号《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9号《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根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所载,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日期为2019年8月19日,却于2019年12月23日才作出回复,早已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明显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基本原则。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有关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你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外墙渗水维修项目),而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只是公开了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5次申请提交的《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1次申请提交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申请申请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明显不完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迹象非常明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公开所谓的《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单》系电脑打印、没有载明经办人、复核人、领导审核人签名,且没有加盖确认印章,来源不真实、不合法,故意糊弄欺骗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迹象非常明显,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此外,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以“由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材料较多”为由拒不提供,缺乏正常理由,明显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诚实信用、高效便民”基本原则。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2019年秦淮区进行机构改革,将原属于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职责划出后,组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由于部门新成立,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虽显示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实际并未收到该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回复。2、在申请人向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得知申请人曾于2019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即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就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说明,并联系其到被申请人处当面查询,在申请人拒绝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秦房公复〔2019〕19号《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告之申请人物业维修资金申请材料已经公示,告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途径,以及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档案,并附《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5份,《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表》1份、《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单》6份以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并于2019年12月24日邮寄给申请人。针对《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单》系内部系统打印,该单据上存有打印时间,并且告知了申请人多钟获取途径,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19年8月1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编号:XA92523644932)向被申请人秦淮住保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秦淮住保局公开“有关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你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外墙渗水维修项目)”。201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秦淮住保局作出《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的同时,并以附件的形式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秦淮区住保局通过EMS方式(单号:1108732262077)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
        还查明,2019年9月27日,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宁房复(决)字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9号)、附件及邮寄凭证;3、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房复(决)字第01号)。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针对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违法,已经被确认违法,本机关不再重复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肖某某等人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你局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包括现在正在进行的消防系统维修项目、外墙渗水维修项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上述申请后,根据所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再将申请表、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单以附件方式向申请人公开的同时,还因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材料较多,告知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并告知被申请人的坐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未阻断申请人继续通过查阅方式获取可以公开的相关信息的途径,未影响到申请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告知后,也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联系,查阅、复制其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即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是否在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内由其掌握的信息依法公开。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范围内将其掌握的信息依法公开,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公开的信息中是否有经办人员的签名等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秦房公复〔2019〕19号《肖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