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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2 11:3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2020]宁房复()字第06


        申请人:周某某,男。

        申请人:冯某某,女。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冯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0616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06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6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0616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回复称“经查,截止到2020616日,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九起”,而事实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并没有随信提供,至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有哪九起具体内容,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未作任何回答,故不合理、不合法。2、对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上述九起审核资料已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进行了公示,你可以该网站后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东城雅筑,进行查询”但申请人不会电脑上网,对英文输入也不懂、不会操作。3、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你们也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前来我局查阅”,申请人认为该说法不是正当理由,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06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与2020616日作出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于同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查找,自20147月接管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初步审核权,截止2020616日共计审核通过九起,审核资料已经全部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进行公示。因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向其告知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同时,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证件到被申请人处查阅档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认为其向申请人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多种方式和路径,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

        经查:20206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申请人系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公开“有关你局审批同意申请单位使用东城雅筑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202061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称: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自20147月接管秦淮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初步审核。因此,只能提供此后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资料。经查,截止到2020616日,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九起。上述九起审核资料已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进行公示,你可登录该网站后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东城雅筑,进行查询。你们也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前来我局查阅。还附注了查阅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020617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信息公开申请回复,邮寄面单载有“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字样,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宁秦房字〔202014号)及邮寄凭证;3、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受理通知书9份及截屏照片2张。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别作出回复,且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等方式适当方式提供。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可以前往查阅”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0616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