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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房复(决)字第08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8 18:3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申请人:卞某某,男。

        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殷位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卞某某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鼓楼房产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9月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鼓楼房产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鼓楼房产局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鼓楼房产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载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其楼上邻居304室业主委托的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不科学,鉴定结论不当。同时,鼓楼房产局在该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的复议机关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向答复人信访反映,其位于鼓楼区某小区8号204室的住房,由于楼上304室户违章在两卧室的楼板上铺设10公分厚的水泥板,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拆除。经调查了解,2020年5月11日,答复人接到了12345平台移交的申请人关于“鼓楼区宁海路街道某小区8号304室,市民反映该户违规装修,在地面铺设水泥和地砖,用于安装地暖,增加房屋承重量,并且把原来的窗户和门敲了,将卧室和阳台连接在一起,改变房屋结构,对此不认可,要求停止违规装修”的投诉工单,答复人当天立即指派管理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因304室内无人应答,工作人员在该户门上张贴送达了《核查通知书》。2020年5月13日,答复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304室业主在南侧两卧室预制板垫高水泥砂浆铺设地暖的情况属实。2020年5月14日,答复人工作人员对304室业主刘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向其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年5月28日,答复人工作人员会同市房屋安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赴现场复核,并要求304室产权人7个工作日内提交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2020年6月4日,304室业主向答复人提交了由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房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次地面装修改造对该户结构安全性并无明显不利影响。据此,答复人认为304室业主的行为并不违反《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答复人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答复人作出《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信访。2020年7月22日,答复人通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已受理并制作了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告知答复人其将择日来领取受理通知单。2020年8月25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受理通知书。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答复人作出《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故答复人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卞某某居住在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204室。自2020年5月10日起,申请人先后通过12345、投诉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鼓楼房产局反映:其楼上住户(304室)违章在室内楼板上擅自铺设约10公分厚的水泥沙石层,造成楼板严重负重,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拆除。

        5月11日,被申请人鼓楼房产局向304室送达《房屋结构安全核查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于5月12日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

        5月14日,304室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前往鼓楼房产局接受调查。同日,鼓楼房产局向刘某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刘某于2020年5月11日在对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进行装修施工中擅自变动房屋结构,存在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行为,责令刘某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采取加固性措施恢复原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6月2日,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典筑公司)根据刘某的委托出具《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房屋鉴定报告》【No.DZBG2020-067】,认为:刘某实施的本次地面装修改造对该户结构安全性并无明显不利影响。

        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卞某某再次向鼓楼房产局提出请求,要求对304室存在的违章装修予以拆除。7月20日,鼓楼房产局针对申请人卞某某的该请求作出受理告知书。

        8月25日,鼓楼房产局作出《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卞某某:依据典筑公司的鉴定报告结论,该案不适用《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管理。市区二级管理部门就管理措施和政策法规向您沟通解释,如您对该案处理有异议,建议您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或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卞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因申请人卞某某对典筑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本机关于9月15日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卞某某行政复议案件征求意见函》,请该单位对鼓楼房产局对房屋安全的实体、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予以调查。

        9月24日,市房屋安全服务中心作为全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卞某某行政复议案件征求意见的复函》,明确典筑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存在“缺少对预制楼板情况介绍,图集选用不合理,荷载调查与安全性分析前后矛盾、逻辑较混乱”等问题,并建议鼓楼房产局责成当事人重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其增加的荷载是否超标作出明确的结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2345工单基本信息及处理结果;2、信访件基本情况及《卞某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执;3、房屋结构安全核查通知书(存根);4、房屋安全调查询问笔录及304室不动产证书;5、304室所有权人的身份证;5、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投诉书》;7、《关于对〈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鉴定报告〉的剖析》;8、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房屋鉴定报告;9、《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0、《关于卞某某行政复议案件征求意见函》《关于卞某某行政复议案件征求意见的复函》。

        本机关认为:

        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市房屋安全服务中心作为市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机构,受本机关交办工作,具有对区级房屋安全监管行为和依据进行调查和建议处理的权力。根据该机构的调查意见,典筑公司出具的《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8号304室鉴定报告》存在“缺少对预制楼板情况介绍,图集选用不合理,荷载调查于安全性分析前后矛盾、逻辑较混乱”等问题,并建议鼓楼房产局责成当事人重新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其增加的荷载是否超标作出明确的结论。根据该意见,经本机关认定,鼓楼房产局认为304室所有权人刘某进行的地面装修不存在违反《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卞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