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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宁房复(决)字第1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4 14:3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申请人:冯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冯某某、周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1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1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回复称“经查,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10起,材料近400页,且部分已归档”而事实上,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当场复制到申请人U盘上仅5起申请,还有5起申请没有兑付,存在不全面、不完整;2020年10月27日,申请人带上复印纸前往被申请人要求对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档案全部复印,但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履职不作为,服务不到位。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2020年6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有关你局审批同意申请单位使用东城雅筑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秦房公复〔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宁房复(决)字第0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20年8月31日,重新作出秦房公复〔2020〕14-1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检索,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申请10起。因材料较多,公开成本较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至被申请人处查阅,并告知申请人联系地址、电话等。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冯某某前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办公区查阅案涉小区物业维修资料,并要求拷贝,被申请人将东城雅筑小区全部档案资料拷贝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已将案涉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0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称申请人系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公开“有关你局审批同意申请单位使用东城雅筑专项维修资金的全部档案材料”。2020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宁秦房字〔2020〕14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称:截止到2020年6月16日,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九起,已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进行公示,你可登录该网站后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东城雅筑,进行查询。你们也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前来我局查阅。还附注了查阅的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该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上述答复,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的合法性,并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宁房复(决)字第06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上述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签收。

        2020年8月31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根据本机关的复议决定,作出秦房公复〔2020〕14-1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共计审核通过东城雅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10起,材料近400页,且部分已归档,要求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前往该局查阅、抄录,并附注了详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冯某某前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处查阅东城雅筑小区的物业维修资金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提及的10起申请通过电子文档的方式拷贝给申请人。

        另查明,针对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检索记录中载明的“东城雅筑门卫室、小区大门及监控系统维修,受理用户为伍艳”的两条记录以及东城雅筑小区维修资金的审核情况,本机关依法向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回复称该两条记录并非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审核,且截止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审核东城雅筑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记录为10条,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检索记录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宁秦房字〔2020〕14号)及邮寄凭证;3、(2020)宁房复(决)字第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系统检索照片及证明;5、《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宁秦房字〔2020〕14-1号)及邮寄凭证;6、视频录像;7、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关于周某某、冯某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函的回复》及检索记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检索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共10起,公开的材料近400页。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根据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告知申请人可以携带证件前往该局查阅、抄录,并附注了明确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冯某某亦根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答复内容及联系方式于2020年9月22日前往该局予以电子拷贝,至此申请人已经获得了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信息。

        对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其仅收到5起申请,还有5起申请没有兑现。对此,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脑屏幕照片以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供的拷贝当天的视频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将10起申请所对应的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仅有5起申请,与客观证据不相符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1号《周某某、冯某某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