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0]宁行复终第10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5 14:4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申请人:关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淮源街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关某某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关某某以案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申请人关某某对被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行政复议。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