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田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王某某、田某某等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1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2、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南京市物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交《履职申请书》及所附的《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8-1)、《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表三:大地豪庭小区2019年7至8月业主用电电费分摊明细表(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3日)》三项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出南京市大地豪庭小区换届改选小组此前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中,载明“小区业主户数519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78669.21平方米”的说法错误,载明“王某、童某某、张某某、聂某、潘某某、万某某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的要求”的说法不能成立,与事实严重不符,暗箱操作、作弊作假、欺上瞒下的迹象非常明显,严重地侵犯了大地豪庭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出的履职申请事项“1、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2018年12月21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2、请你处立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成立,合理合法,有理有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对上述规定及三项事实证据一字不提,连一点知错就改的勇气都没有;其答复所谓的审查结果“经审查,大地豪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张某某等5名委员,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法不当,并没有查清楚大地豪庭小区业主的总户数究竟是519户,还是557户,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南京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办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中载明大地豪庭小区1-8幢的业主户数是530户,《表三:大地豪庭小区2019年7至8月业主用电电费分摊明细表(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3日)》中载明大地豪庭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小区1-8幢业主用电户数也是530户,都已经超过了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此前认定大地豪庭业主总户数519户。《王某某等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8-1)载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认可大地豪庭小区1-10幢的业主总户数519户。“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站不住脚,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张某某等人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的事实已经原形毕露,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相关人员履职不作为,纵容包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迹象已经是非常明显,相关涉案人员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按《南京市物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论处。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回复》,程序合法。根据《南京市物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0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后,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回复》,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予以送达,符合程序规定。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中陈述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提供的《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资料(2018-2019第五届)》,经我局书面审查,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五届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关于小区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不是以申请人提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户数、电费分摊户数作为业主总户数。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物业科查阅了大地豪庭物业管理档案资料,2012年10月通过的《南京市白下区大地豪庭物业管理规约》第四条第四款和2019年7月修订通过的《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管理规约》第三条第四款都载明:业主总户数为519户。因此,2018年12月21日公示的《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中载明的“小区业主总户数519户”并无不当。
关于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能将仅供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大地豪庭小区使用总面积80642.13平方米”认定为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南京市物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认为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不予撤销、不存在移送公安或检察院情况”的回复。
因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涉案《回复》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查:2020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10677352232)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邮寄《履职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2018年12月21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次日签收该申请。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对接后,经其调查后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案涉《回复》:1、大地豪庭小区第五届业主位于某某张某某等5名委员,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2019年1月14日,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向街道物业办递交了备案申请,经街道物业办和石门坎社区共同审查,小区业委会改选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各程序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街道物业办于2019年2月19日给予备案,程序合法,不予撤销;2、因业主大会决议的产生程序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故不存在移送公安或检察院情况。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通过EMS(快递单号:1164137829776)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2018年月牙湖物业办《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资料(2018-2019年第五届)》;3、《<履职申请书>回复》及邮寄凭证;4、行政复议申请书;5、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答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地豪庭住宅小区的业主户数以及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大地豪庭住宅小区住宅维修资金缴纳户数、电费分摊户数与该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所载明的业主户数、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存在差异。对此差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仅以大地豪庭第五届业委会经街道物业办和石门坎社区共同审查,小区业委会改选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各程序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街道物业办已经备案为由作出《回复》,不能证明其已经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复议请求,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等规定对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作为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移送的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复议所称的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作为问题,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行使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