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房复(决)字第04号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禅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禅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瑞鑫兰庭业委会主任钮某、副主任赵某某、会计马某某、委员刘某2018年4月24日在353名业主的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就能证明出有关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招投标程序在2018年4月24日还没有开始启动,还没有开始跑票,还在讨论如何开始跑票、投票等问题,这正好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大光路办事处(下称大光路街道办)2018年4月25日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2018年版)中向瑞鑫兰庭业委会提出的要求是吻合一致的。此外,此前一次2017年12月21日瑞鑫兰庭业委会申请填报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2017年版)被瑞鑫兰庭小区部分业主举报后,被立即叫停的客观事实,已经充分证明瑞鑫兰庭业委会作出决定申请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标的692708.36元)的情形就是弄虚作假、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所谓的“瑞鑫兰庭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明显,已在小区公告栏公告”的说法不真实、不能成立,明显站不住脚,同时也说明了在小区公告栏公告所谓的“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材料”全都是一堆造假材料,可以说,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得就是不明显、不透明。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南京市物管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查账并不需要“凭两证”这道门槛,故瑞鑫兰庭业委会所谓的“如有业主对公示内容有疑问,查账的途径是畅通的,所有资料和财务凭证、审计报告,可以凭两证与业委会联系,到业委会进行查询(与业委会约定时间)”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恰恰证明出瑞鑫兰庭业委会就是害怕业主查账,总是给业主层层设防设门槛,业主查账就是不方便、不畅通。故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所谓的“从了解的情况看,未发现业委会有不当之处”的说法不当,明显存在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王长健担任第一届业委会的委员时就是瑞鑫兰庭业主微信群的群主,且在第二届也是经常参加瑞鑫兰庭业委会的会议。银城物业服务中心的小蜜蜂是瑞鑫兰庭-铜钱草1、3、5栋群的群主,瑞鑫兰庭业主在群里因抽出一点时间关心小区建设、讨论小区监督管理被踢出群,无论是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还是瑞鑫兰庭业委会,处理好此事并不难。但是被申请人并不重视,处理态度也真是令人非常失望,其所谓的“关于业主被踢出业主微信群的事,业主委员会认为,是群主或者管理员群个人行为”的说法如同隔靴搔痒,就等于没有人能处理,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迹象非常明显。试想一下:瑞鑫兰庭微信群的群主只要是看谁不顺眼就踢出群,群主如此无法无天的行为都没有人能管得了,这个小区还能管好吗?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所谓的要求街道按照职责指导、协助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小区的议事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的说法,事实上瑞鑫兰庭业委会并没有向小区业主公示签收大光路办事处作出的《指导意见书》,明显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程序合法。2020年12月2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要求答复人责令业委会对业主的异议书进行答复并重新公示小区的财务收支信息。答复人收到后,于2021年1月13日通知大光路街道办物业科共同前往涉案小区业委会,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和公示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经了解后,答复人未发现业委会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及业主的异议书属于该小区业主自治行为,对其进行告诫同时要求大光路街道办物业科协助监督该小区业委会的物业管理活动。2021年1月18日,答复人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作出涉案书面回复并依法送达。2、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属于业委会接受监督自我管理的履职行为,不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物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在小区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公开2020年度收支账目、公共维修资金明细及2019年度的公共收益分配等五项收支账目。该公示行为实质是业委会履行其管理职责,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的物业管理活动。《南京市物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有职责责令限期盖章或者撤销。业委会张贴《公告》进行公示的行为,不属于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决定,行政主管部门不应过多干预业委会的日常物业管理履职活动。3、业主对公示信息有异议,可申请查询财务账簿,申请人要求责令业委会限期回复《公告异议书》,并重新公告,没有法律依据。业主的《异议公告书》实质是对业委会管理资金、公示信息的质疑。《南京市物管条例》第五十八条已经对上述异议情况明确的救济途径业主可依法行使查询权利。申请人要求答复人责令业委会对《公告异议书》进行处理回复并重新公告,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南京市物管条例》第七十八条对“业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业主行使监督权,查询业委会相关资料需自证其是合法业主,业委会要求持两证查询应属合理,并非故意设置查询门槛。综上,答复人认为其已经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业委会未作出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案涉回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2020年12月27日,申请人肖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针对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认真处理《公告异议书》的行为作出《指导意见书》,责令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限期处理,并重新公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于次日签收该履职申请书。
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向大光路街道办送达《协助调查函》,要求街道协助该局调查案涉纠纷。
2021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对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委会主任钮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就申请人所涉及的相关异议事项进行了询问。
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了案涉《履职申请书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针对瑞鑫兰庭业委会就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决定已经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出了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该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协助调查函及签收凭证;3、调查询问笔录;4、履职申请书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履职的事项是针对瑞鑫兰庭业委会于2020年12月6日在瑞鑫兰庭住宅小区公示栏中张贴了财务收支情况。随后,在该小区公示栏中张贴了《公告异议书》,对上述公告提出了异议。因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委会未处理上述异议事项,申请人进而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履行职责,责令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委会限期处理,并重新公告。
根据《南京市物管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业委会负有将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告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同时,《南京市物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还规定,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本案中的《公告》只是业委会将财务收支等情况告知全体业主,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告知行为本身并不会对业主权益造成损害。至于对《公告》内容中所涉财务账簿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南京市物管条例》的规定通过查阅账簿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该履职申请后,经过一定的调查,并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案涉回复,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