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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宁房复(决)字第06号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1-07-08 16:5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房()字第06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25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1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13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3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25日作出的宁秦房字〔202014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维修面积为127m²,标的8.0532万元),而事实上,申请人通过航拍照片可以证明出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部位仅3处(约20 m²);而且施工单位并没有对外墙脱落部位进行拆除工程,只是在原贴有的瓷砖上涂了一点涂料而已。据此,东城雅筑业主庆某某申请所谓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维修面积为127m²,标的8.0532万元)实际上就是一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东城雅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违法犯罪情形;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根据申请人提供现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任何审查、评判,既没有履职组织相关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也没有主动邀请申请人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明显存在履职不作为、乱作为;其所谓的回复,随意打发糊弄申请人的迹象非常明显。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涉案回复,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1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于202125日作出涉案回复,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事项无不当行为,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提交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的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齐备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不少于核定费用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

        本案中,2019720日,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庆某某因小区房屋外墙砖脱落,可能危及房屋、人身财产安全,委托了秦淮区月牙湖街道石门坎社区居委会(下称石门坎社区居委会)向被申请人的维修资金审核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并提交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材料。经审核,因上述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拨付首付款,并无不当。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资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等材料。经审核,被申请人作出审核决定,拨付余款,符合《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12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回复涉案维修工程项目无不当行为,不予撤销,并无不当。3、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的内容仅系对涉案事项所作处理情况的客观记载和事项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要求履职的事项系涉及涉案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个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经查:东城雅筑小区于2005年建成交付,截至20197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9720日,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接受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庆某某的委托,就外墙砖脱落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在现场对该项目进行确认后,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委托书》等材料中盖章确认。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根据业主委托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预算审核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审核后先行拨付首付款,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201910月,石门坎社区居委会、南京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某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南京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对工程量等进行了确认。造价咨询单位南京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对工程价款进行核定。

        申请人石门坎社区居委会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了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附件材料、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审核后拨付余款,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2021122日,申请人冯某某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履职申请书》,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东城雅筑小区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等请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后,约谈了案涉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及造价咨询单位等,造价咨询公司等还就案涉项目出具《东城雅筑外墙维修工程审核情况说明》,明确了案涉项目的工程量在结算审计时进行最终确认与调整。

        202125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案涉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冯某某予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职申请书集相关附件材料;2、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委托书、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预算)及相关附件材料、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明细表(2019819日);4、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及相关附件材料、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照片、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明细表(20191030日);5、网络公示照片;6、约谈笔录及约谈现场照片;7、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案涉项目系外墙砖脱落,经街道办事处现场确认后,通过应急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因东城雅筑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有权根据东城雅筑业主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冯某某对外墙脱落维修工程的施工面积存在异议,换言之即对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拨付维修资金的依据存在异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履职申请后,仅通过约谈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某某某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南京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询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调查审核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25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1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