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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宁房复(决)字第07号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7: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房复()字第07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田某某。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吴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王某某、田某某等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宁秦房复〔2021〕6号《王某某等七人履职申请回复》(下称《履职回复》),于2021年4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履职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2、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宁房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地豪庭住宅小区的业主户数以及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大地豪庭住宅小区住宅维修资金缴纳户数、电费分摊户数与该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所载明的户数、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存在差异。对此差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仅以大地豪庭第五届业委会经街道物业办和石门坎社区共同审查,小区业委会改选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的业主大会各程序符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街道物业办已经备案为由作出《回复》,不能证明其已经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而事实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签收上述复议决定书之后,并没有当一回事,根本没有查清楚大地豪庭小区业主的总户数究竟是519户,还是557户。其答复仅一句话“经查,大地豪庭小区2018年12月21日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产生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予撤销”的说法,敷衍了事空洞乏味,随意打发糊弄申请人的迹象非常明显。有关其他复议申请事由,与申请人前次提交的复议申请事由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涉案回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20年12月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涉案《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2018年12月21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并立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依法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对履职申请事项进行回复,告知涉案选举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撤销,因而也不存在移送公安或检察院的情况,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后申请人对上述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回复。

        2021年3月1日,本机关经审理作出[2021]宁房复(决)字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同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进行再次调查核实,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告知涉案选举决议合法合规,不予撤销,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涉案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及《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第三条规定,业主总户数519户。涉案《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均是经法定表决程序通过的合法有效的规定,涉案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对确定的业主总户数519户是无异议的。关于申请人提交的《王某某等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秦房公复〔2019〕18-1)及《表三:大地豪庭小区2019年7月至8月业主用电电费分摊明细表(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3日)》中的内容并非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其中包含了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并存在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的情况。

        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内容仅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方面的情况,2018年涉案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时以519户作为总人数,以涉案小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统计总和作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统计计算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表决结果,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据此作出涉案回复,告知涉案“选举产生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予撤销,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3、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涉案回复的内容仅系对涉案事项所作处理情况的客观记载和事项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要求履职的事项系涉及涉案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个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经查:2020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10677352232)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邮寄《履职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2018年12月21日业主大会关于‘选举张某某等人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次日签收该申请。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案涉《<履职申请书>回复》后,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3月1日,本机关作出[2021]宁房复(决)字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上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回复。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对户数差异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调取了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材料后,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了案涉《履职回复》。

        另查明,王某某等人曾就月牙湖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20日为大地豪庭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下称秦淮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该复议程序中,王某某等人就大地豪庭小区业委会选举中的业主户数等事项提出异议。2019年5月28日,秦淮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2019〕宁秦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月牙湖办事处就大地豪庭小区本届业委会的备案行为。王某某等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以月牙湖街道办、秦淮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月牙湖街道办的上述备案以及秦淮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苏8602行初972号行政裁定,认为王某某等24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王某某等24人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苏01行终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履职申请书>回复》;3、[2021]宁房复(决)字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大地豪庭小区业主议事规则》;5、《南京市秦淮区大地豪庭小区管理规约》;6、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大会情况通告;7、宁秦房复〔2021〕6号《王某某等七人履职申请回复》及邮寄凭证;8、秦淮区政府作出的[2019]宁秦行复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行初972号《行政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终3号《行政裁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等人在已经就月牙湖街道办针对大地豪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向秦淮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秦淮区政府维持了月牙湖街道办作出的上述备案行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出类似履职申请,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进行调查后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并对业主户数的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告知,已经履行了回复职责。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3月1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后,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宁秦房复〔2021〕6号《王某某等七人履职申请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