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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宁房复(决)字第08号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7:0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房()字第08


        申请人:肖某某。

        申请人:禅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禅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下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秦房复字〔2021〕7号《履职申请书回复》(下称《履职回复》),于2021年4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4月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履职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3月16日,本机关作出的[2021]宁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载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的履职事项为“撒销瑞鑫兰庭业委会就瑞鑫兰庭住宅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作出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对此,被申请人秦淮区房产局应当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业委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回复。而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履职申请后,仅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经营范围以及大光路街道办对现场状况是否进行确认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提供了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确认照片三份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调查、认定职责,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2021年1月4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关于瑞鑫兰庭业委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大光路办事处把关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事实上复议审查时,已结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证据材料,查清了瑞鑫兰庭业委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如下6项事实存在问题,需要被申请人进一步履职进行全面审查评判、逐项落实到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回复。但是,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并没有把复议决定文书要求当一回事,就是不服从、不执行,对瑞鑫兰庭业委会、大光路办事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就是不调查、不认定,还故意装糊涂,圆谎、兜圈子,其作出所谓的重新答复,仍然是了无新意、乏善可陈,欺上瞒下、随意打发糊弄申请人的迹象非常明显:

        1、根据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秦淮区大队作出的宁秦公(消)行罚决定(2017)0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杨某、丁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施工单位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11月24日被行政处罚之日起就不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瑞鑫兰庭业委会、银城物业公司出具的施工单位选择证明是错误的;同时,《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罚款5000元,代收机构栏为空白,足以说明银行还没有盖章确认收款,明显不正常。

        2、2017年12月21日,在瑞鑫兰庭业委会启动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不知情的情况下,瑞鑫兰庭小区业主及时发现后部分业主进行举报,该项目被立即叫停。但是大光路街道办没有履职向瑞鑫兰庭业委会下达指导意见书,瑞鑫兰庭业委会也没有履职将该事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3、2018年04月24日,瑞鑫兰庭小区业主群中业委会钮某、赵某某、马某某、刘某等人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该时间节点尚未启动消防水电维修项目的招投标等程序,这也与大光路街道办于2018年4月25日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中向瑞鑫兰庭业委会所提要求相吻合。关于业主微信群中,纽成等人提起的高迈克物业公司不愿意维修与高迈克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瑞鑫兰庭业委会提交过《工作联系函》相悖。

        4、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在2018年4月25日前既没有向全体业主公示7日,也没有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送达每一位业主,明显侵犯了瑞鑫兰庭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5、对于方某某、丁某某等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事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告知过申请人。

        6、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瑞鑫兰庭业委会曾就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填报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2017版),大光路办事处予以盖章确认。

        因此,申请人提出前述复议请求,支持复议所请。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根据复议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程序合法。

        2021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本机关作出的[2021]宁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收到后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反映的诸多事项重新进行了调查,并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涉案宁秦房复字〔2021〕7号《履职申请书回复》,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就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分别进行了调查、回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请求撤销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申请的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标的692708.36),并提出了几点事实和理由。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及复议机关的意见、建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调取了申请审核材料,并针对材料中体现的问题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关于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施工单位资质问题:施工单位系中标单位的分公司,总公司中标后出具了授权书,授权给江苏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进行施工、结算等具体事项。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核查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防水电系统维修业务不超出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其可以作为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关于《投标总价》落款时间不一致的问题,江苏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回复中如实告知了申请人。

        关于审计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落款时间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落款时间存在误差的问题,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要求南京某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了说明。2021年3月25日,该公司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回复中也将其说明内容完整告知申请人。

        关于工程造价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问题,两单位都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通过公开招聘选举的《维修工程企业备选库》中的企业,其相关资质是经过市局统一审核通过的,可以担任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的造价咨询、监理单位。另查明,《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明细表》上的首款工程金额(664834.84元)=工程造价单位出具的该工程核定预算总价(638975.84元)+工程造价单位的咨询费(3000元)+监理单位的监理费(22859元),故该项目工程价款和预算总价一致,并无问题。

        关于业委会曾于2017年底申请应急维修基金的后续问题:2017年12月21日,业委会曾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审核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审价单位的合同和预审报告,不符合《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材料》第七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未予受理,将相关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给业委会。因该小区消防水电系统一直未维修,2018年10月,业委会再次填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关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提前公示的问题: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的规定,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首款时,并未要求全体业主书面同意,也未要求必须向全体业主公示七日及将使用建议送达每一位业主。

        3、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查未发现瑞鑫兰庭业委会申请使用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故告知申请人无需予以撤销该项目,并无不当。

        2018年10月31日,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瑞鑫兰庭消防设施故障。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18年10月31日受理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应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应急使用首款申请)。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按照《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规定的工作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流程,2018年11月2日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依法拨付了首款维修资金184658.75万元。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审核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材料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故作出不予撤销的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多个事项进行了调查回复,调查后未发现瑞鑫兰庭业委会申请使用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涉案回复书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了《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瑞鑫兰庭业委会作出的申请瑞鑫兰庭住宅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的决定。申请人认为:1、根据南京市公安消防支付秦淮区大队作出的宁秦公(消)行罚决定(2017)04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对杨某、丁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施工单位江苏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11月24日被行政处罚起就不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瑞鑫兰庭业委会、银城物业公司出具的施工单位选择证明是错误的。同时,《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罚款5000元,代收机构栏为空白,足以说明银行还没有盖章确认收款,明显不正常;2、2017年12月21日,在瑞鑫兰庭业委会启动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不知情的情况下,瑞鑫兰庭小区业主及时发现后部分业主进行举报,该项目被立即叫停。但是大光路街道办没有履职向瑞鑫兰庭业委会下达指导意见书,瑞鑫兰庭业委会也没有履职将该事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3、2018年4月24日,瑞鑫兰庭小区业主群中业委会成员钮某、赵某某、马某某、刘某等人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该时间节点尚未启动消防水电维修项目的招投标等程序,这也与大光路街道办于2018年4月25日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中向瑞鑫兰庭业委会所提要求相吻合。关于业主微信群中,钮某等人提及的高迈克物业公司不愿意维修与高迈克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瑞鑫兰庭业委会提交过的《工作联系函》相悖。4、瑞鑫兰庭小区消防说水电系统维修项目在2018年4月25日前既没有向全体业主公示7日,也没有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送达每一位业主,明显侵犯了瑞鑫兰庭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5、对于方某某、丁某某等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事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告知过申请人。

        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作出《履职申请书回复》,并于2021年1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予以送达。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3月16日,本机关作出[2021]宁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履职申请书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了调查及取证工作,相关单位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

        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根据该回复,可以证明以下事项:1、针对申请人所认为的案涉项目施工方江苏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问题。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认为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的规定,其已经审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2、针对申请人所认为的案涉项目未及时告知业主,大光路办事处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却审查确认的事项。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属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且大光路街道办予以了审查确认。瑞鑫兰庭业委会作为案涉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的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3、针对施工企业的选择事项。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并不属于该条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范畴。4、针对案涉项目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未张贴告示的事项。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026号民事判决可知:申请人已经就案涉工程的业主知情权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因案涉项目属于应急申请,并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5、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某某、丁某某出庭作证事项,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4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案涉《履职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2、履职申请书回复及邮寄凭证;3、江苏某某某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资质证书以及该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5、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2018版)及申请的附件材料;6、大光路街道办现场确认照片;7、网站截图;8、关于瑞鑫兰庭审计项目落款时间差的情况说明;9、情况说明;10、[2021]宁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2019)苏01民终8026号《民事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2021]宁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针对申请人要求撤销瑞鑫兰庭业委会决定申请的瑞鑫兰庭小区消防水电系统维修项目,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调查及取证,并作出《履职回复》。在《履职回复》中,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针对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作出了回应,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秦房复字〔2021〕7号《履职申请书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