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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项目申报条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1-11-24 17:5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函〔2021〕49号)、《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质字〔2020〕442号)、《关于加快推进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宁促房健租办〔2021〕9号)、《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具体方式的通知》(宁财资环〔2021〕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项目申报条件调整如下: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时间调整为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年内;“改建租赁住房”包含工业厂房、商办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各区将闲置房(安置房、人才公寓、园区配套住房)改造转化用作租赁住房的项目。除市政府批准外,闲置房改造转化为租赁住房的改建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项目或房源须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管理,申报主体通过租赁平台(http://njzlfw.njfcj.gov.cn/#/login)在线申报,申报截止时间统一为2021年12月4日。其中,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须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试点期间开始运营并完成改建手续,由改建单位申报,申报材料调整为“法人组织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完税凭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符合宁建质字〔2020〕442号或宁促房健租办〔2021〕9号文件要求的,提供区政府盖章的《改建项目综合认定意见》(见附件);闲置房转化项目应提供由市政府批准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的文件”。

        三、申报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主体应为自持租赁住房的重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或实际运营1年以上且项目受托运营期限10年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纳入租赁平台管理的租赁房源达到1000套(间)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报材料调整为“法人组织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完税凭证;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租赁房源筹集项目应满足最低运营年限要求。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不得低于10年,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不得低于8年,由市规划资源局限制项目转让和抵押。

        特此通知。

        附件:改建项目综合认定意见(模板)


        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