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宁房复(决)字第15号
申请人:禅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肖某某、禅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26号《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1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26号《履职申请书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3日晚,申请人发现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鑫兰庭业委会”)在小区公示栏公布三项材料:《关于小区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瑞鑫兰庭业主大会意见征询表决单》、《瑞鑫兰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存在违法违规,并于2019年11月4日下午前往大光路办事处反映,虽然大光路办事处安排了冯某科长当面接待了申请人,冯某也当场指出了这三项材料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表示会立即履职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小区处理。2019年11月17日,申请人因发现大光路办事处未派员处理,就邮寄了《履职申请书》(XA92527903332),要求大光路办事处履职答复处理,但是大光路办事处自2019年11月19日签收后,至今也未履职答复,其久拖不办的行为,违反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虽然《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审议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授权业委会决定年度内不超过10万元的共用收益使用方案”是经大光路办事处2019年12月8日备案生效的,但是这与大光路办事处此前2019年11月19日签收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不履职答复处理、履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利害关系。可见,大光路办事处在明知没有回复处理2019年11月19日签收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的前提下就对有异议的议事规则进行备案,备案程序明显不合法。被申请人答复所谓的“经查,瑞鑫兰庭小区2019年11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新的《议事规则》,程序合法合规;《议事规则》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法不当,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秦淮房产局作出了涉案《回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案涉《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规定。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依法作出案涉《回复》,对履职申请事项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议事规则》由涉案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予撤销,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因此,《议事规则》第七条中“授权业委会决定年度内不超过10万元的共用收益使用方案”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被申请人收到案涉《履职申请书》后,向瑞鑫兰庭业委会和大光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从案涉小区2019年12月8日的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示中可以看出,《议事规则》是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文件,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即为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合法有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3、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要求履职的事项系涉及涉案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个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求依法维持涉案回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撤销《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是无效行为,应当依法撤销。次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案涉《履职申请书》。
在调查期间,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调取了《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示》《瑞鑫兰庭2019年业主大会表决票唱票结果》《瑞鑫兰庭业主大会各户表决意见清单》《议事规则》等材料,根据上述材料可以显示出《议事规则》的修改是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的文件,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案涉《回复》,对《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条款不予撤销。同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将《回复》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南京市瑞鑫兰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示》;3、《瑞鑫兰庭2019年业主大会表决票唱票结果》;4、《瑞鑫兰庭业主大会各户表决意见清单》;5、《议事规则》;6、《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项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该《履职申请书》后,经过调查后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案涉《回复》,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履职申请书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