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物业企业疫情防控省级
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物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2022年第一批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物业和建筑企业防疫补助)的管理使用,提高相关资金使用效益。请各有关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有在管住宅物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的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报企业有违反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行为记录的;
2、申报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2年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以“信用中国”“信用南京”两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补助资金标准
补助资金总额为220万元,专门用于物业企业防疫物资购置、消杀服务等支出补助,根据申报审核通过企业总数和在管住宅物业项目总面积动态分配。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补助资金申报
符合申报要求的物业企业扫码在线申报,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以下申报材料填写或上传:
1、申请企业全称;
2、统一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4、企业注册地;
5、开户银行名称及开户银行账号;
6、在管住宅物业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管理面积)。
(二)市房产局审核及公示
市房产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022年9月23日前完成对企业审核,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请核实异议事项。
(三)补助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市房产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房产局后,市房产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二维码
在管住宅物业项目信息样表
附件1
附件2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管理面积(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