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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17:2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下简称公租房)回归基本保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环节的管理,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实现我市公租房保障的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租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及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核查。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开展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核查及在保对象的复核工作。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对运营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使用期间的履约监督管理、租金收缴、日常巡查等。

        2.各类产业园区、功能平台、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对自建、改建的公租房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制定供应分配方案,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并将公租房房源信息纳入全市统计范畴。

        二、合理配置方式

        3.公租房保障包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主要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无房家庭可优先配租。租赁补贴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缓解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

        4.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退出原单位承租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可通过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明确利他原则

        5.对2人户的被保障家庭,且相互关系为父子(女 )、母子(女)两代人或祖孙隔代的,允许配租两居室公租房。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1人户,监护人可为其申请配租两居室公租房,超出公租房最小保障面积45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收取。

        6.审核通过的轮候对象中,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多孩家庭等群体,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7.对智力障碍、肢体残疾导致行动不便的特殊对象,可优先配租与其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楼层;有精神疾病的被保障对象原则上配租在一层。

        四、优化审核路径

        8.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为3年至5年。合同期满前,住房保障部门应牵头做好资格复核工作。

        9.被保障家庭承租期内,人员结构、收入、资产、住房等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去世的,原承租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应已婚或单身年满35周岁),应依合同约定主动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复核结果,及时变更被保障家庭保障标准和承租人信息。

        10.被保障家庭承租期满前3个月,应主动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须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发起被保障家庭的资格复核,经所在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审核后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与其及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被保障家庭应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11.被保障家庭拒绝提交资格复核材料,且经催告后仍不提交的,承租期满后依合同应当退出公租房。拒绝提交以及资格复核未通过、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出公租房。

        12.被保障家庭承租江宁上坊片区市本级公租房,其户籍由主城迁移至居住地的,迁移后由江宁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资格予以复核。

        五、明确调换规则

        13.因房屋质量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因承租人行动不便、精神残疾的,被保障家庭在公租房承租期间,可申请调换公租房。被保障家庭调换住房的,其承租人(监护人)可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调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换。

        六、完善退出流程

        14.被保障家庭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经核实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应据此解除或终止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予以清退。

        15.被保障家庭有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私下互换住房、转租转借、长期欠缴租金或改变房屋结构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公租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依合同约定直接解除或终止其租赁合同,并予以清退。

        16.被保障家庭承租人已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核实后将情况反馈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确认其死亡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终止其承租资格,并通知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予以清退。

        七、明确退出条件

        17.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可视情况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绝腾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18.市场租金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八、提升服务水平

        19.提供公租房“一站办理、一键直达”服务应用场景,通过“数据跑路”提升服务效能,通过“全程网办”规范行政行为。

        20、推进公租房“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统一数据,统一标准,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更新人员和房屋动态,各部门紧密联动,及时跟踪动态信息,实现公租房全生命周期监管。

        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