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3-04104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12-3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2〕1054号 | 关 键 词: | 中小学;收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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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价费字〔2022〕1054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收管字〔2019〕289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标准由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根据住宿服务成本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看护、答疑、素质拓展等课后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即: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元。
三、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参照公办中小学执行,即: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100元/生·学期。
四、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退费制度。
1.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因体检不合格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
2.学生自行退(转)学的,就学时间不满学期校历三分之一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三分之一不满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退还二分之一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就学时间超过学期校历二分之一的,不退还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休学期满复读,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
就学开始时间以学生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退费时间以学生提出书面退(转)学申请之日起计算。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