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3-09521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02-0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启用《南京市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南京市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标准设备;招标投标;标准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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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法规字〔2023〕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对我市现行使用的电子货物招标文件进行了修订,经向各方征求意见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南京市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南京市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南京标准文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南京标准文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为蓝本,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最新工作要求,结合南京电子招标投标实际编制的,适用于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2.招标人应根据《南京标准文件》,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3.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4.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采取电子化方式,如确需要采取纸质方式的,应参照本《南京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将纸质招标文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查,并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尽快纳入电子化招标,杜绝“双轨制”运行。
5.支持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鼓励招标人将信用因素纳入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将投标人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情况纳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范围。
6.《南京标准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2.南京市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