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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012947920/2022-127407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文  号:     关 键 词:    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规划体系;管理办法;管制;开发;公共利益;特定空间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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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背景和出发点

        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地方立法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要求,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要工作,是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开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充分彰显和维护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权威性、科学性、严肃性,统筹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内外关系,强化底线思维,树立空间意识,着眼长远发展。《条例》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

        特色亮点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特定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比,《条例》突出了九大特色亮点:

        (一)凸显国土空间规划权威

        《条例》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各类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建立“三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建立了南京市、区、镇(街)三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确定了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同时,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新城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明确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强调了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明确成片开发方案的公共利益属性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作为开展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明确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体现公共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按照“全域、全要素、全流程、全生命周期”原则,《条例》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制度,始终将“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始终,明确了农用地、生态空间、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四种类型的用途管制要求。

        (五)优化特定空间规划管理

        《条例》立足南京山水城林的自然禀赋和空间承载能力,对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集中的地区,以及长江岸线、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其他特定用途的空间区域作出具体阐述,形成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章节,强化空间形态管控,体现方向引领。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条例》把“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验合一”等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化,将成功改革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划拨土地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土地一并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七)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强化基本民生保障,一是强调城市更新项目在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不得减损周边地块的相邻权益时,可以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内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等现行规划指标;二是所有权人、使用人翻建危险房屋,在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确因改善基础公共设施和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适当增加面积、层数、高度,在用地范围内移动房屋原址;三是实行耕地用途管制告知制度,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

        《条例》落实“坚持上下结合、社会协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要求,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都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国土空间规划参与权。强化全过程全方位公众参与,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更科学、审批更高效、实施更合规、监督更全面。

        (九)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性,负责论证、审议、指导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重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事项,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

        后续工作重点

        《条例》施行的同时,《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步废止。积极推进《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线性交通市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更新办法》《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的制定,助推《条例》高效实施。设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结合南京实际,立足新发展阶段,通过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修复,全面提高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稳步推进《条例》落地落实,助力南京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条例》全文

              2.《条例》颁布实施宣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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