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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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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1-07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让办事职工少跑腿,精简办事材料”等要求,在广泛征求各银行和办事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工作实际,对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部分事项进行优化,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转业、复员军人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现役军官(含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能提供原部队开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复印件和新单位入职相关证明(新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且两份材料时间无月份间隔,其在部队和南京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办理“公积金缴存年月调整”业务后,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减少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受理限制。二手房在抵押状态下可以先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但须在办妥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登记后,才能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全面执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无纸化审批。在主城区二手房贷款已经执行无纸化审批的基础上,非主城区二手房执行无纸化审批。贷款终审时,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以电子影像内容核对系统录入各要素进行审批,不需要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再送审纸制材料;如需查验二手房贷款申请纸制材料,可在抵押物终审时一并进行。

          四、增加公积金贷款贷前调查事项。根据《南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 “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 的规定,在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材料清单》“其它所需资料”栏中增加一项“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附件”条目,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就此条目内容向借款人调查询问。

          上述事项即日起施行,请各银行、分中心将通知内容及时传达到每一名工作人员,确保贷款受理审批正常有序开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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