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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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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2021-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照公积金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工作。缴存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7家银行(见附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账户设立、汇缴、催建催缴、补缴、提取、转移、封存、启封、信息修改、基数变更、比例变更、托收协议签订、网上业务开通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公积金中心设立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www.njgjj.com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可比照上述单位办理。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的原件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

        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第五条  单位职工缴存登记。

        (一)单位应当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并领取工资人员;

        2、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办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与社保缴纳单位保持一致,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应当与单位签订代缴协议。

        (二)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或其他录用文件原件;(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本市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比例、金额、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身份证;

        (二)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缴费证明(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第七条  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信息变更相关材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一)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

        2、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材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须提供)

        (二)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职工或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个人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

        (三)每个职工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现单位后,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合并。

        第九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按规定办理账户清理。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户管理。

        (二)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公章己销毁的,需出具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证明),连同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注销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3、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时间一般为12个月。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解冻手续。

        (一)账户冻结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冻结:

        1、法官工作证;

        2、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执行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解冻:

        1、法官工作证;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法院工作人员也可通过与公积金中心的互联系统办理账户冻结和解冻。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自由职业者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区间为5%—12%,由单位自主选择,同一单位只设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单位申请多比例缴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等于本市规定的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加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单位经办人应当每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到服务网点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汇缴登记。单位办理汇缴登记后,缴款方式为集中代收的单位保证次工作日代收账户资金充足,选择其他缴款方式的单位于登记后3日内将资金划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四)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按规定补足。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补缴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分为按月补缴和一次性补缴。因职工个人账户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单位未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确认手续造成断缴的,办理按月补缴。其他情况少缴的应办理一次性补缴。

        (三)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到服务网点办理补缴登记。按月补缴须核实职工个人社保缴纳明细等材料。

        (四)单位不按规定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

        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的规定,按时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缓缴。

        (一)申请缓缴

        1、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2、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1)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经办人身份证。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解除

        如果在缓缴期间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可直接办理汇缴,缓缴状态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月调整。

        (一)单位在一段时间内无在职职工或具有其他不需缴存的情形,需要恢复正常缴存时,应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月调整手续。

        (二)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月调整申请单》(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1、单位没有在职职工或单位不需缴存的情况说明;

        2、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年度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开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对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

        3、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4、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可登录网上办理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2)经办人身份证。

        5、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汇缴至当年6月后再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二)个人基数调整

        1、转入调整。单位有职工转入办理转入确认时,需提供《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或其他录用文件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差错调整。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后发现职工缴存基数有误,应告知职工后,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自由职业者基数调整

        自由职业者应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或养老保险缴纳材料、身份证在每年7月到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单位需要提高或因经营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到服务网点办理,一年办理一次。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不得超出5%-12%范围。

        (二)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三)提高缴存比例的,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和经办人身份证。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和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在原单位。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文件;(参保信息可查询的无需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一)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二)《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账户封存的不需提供);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集中户管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到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由外地到本市单位工作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半年后,可以将外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单位或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提供身份证到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也可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申请办理。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或登录“南京公积金”APP、网上办事大厅、“我的南京”APP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缴存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服务网点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分中心申请重新复核。

        第二十九条  单位需开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证明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分中心办理:

        (一)单位介绍信;

        (二)社会保险网上查询账号及密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存在差异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网上业务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免费为缴存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办理网上业务,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加盖公章,到服务网点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书》,申请开通网上业务并领取数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办理以下业务:

        (一)单位基本资料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除外);

        (二)单位比例调整;

        (三)职工年度基数调整;

        (四)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五)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转移;

        (六)职工个人账户基本资料变更(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变更除外);

        (七)单位汇(补)缴登记;

        (八)单位缴存登记撤销;

        (九)查询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业务比照住房公积金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银行名单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六)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