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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9078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投资促进局 生成日期:     2019-10-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购房;人才;人才住房;租房;博士
        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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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57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 安居方式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 安居政策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 房源筹建

        (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 安居申请

        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

        1.购房资格。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给予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6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报名选房。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系统公示可售房源,人才自主在线报名参加选房。

        3.认购确认。每年五月、十月组织两次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选房,成功选房的给予认购确认书,有效期1个月。

        4.签约缴款。认购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开发企业办理签约、缴款等购房手续。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1.网上预订。网上提交申请,人才自主在线订房,所订住房保留1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认租确认。订房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给予认租确认书,有效期7天。

        3.签约入住。认租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三)申领租赁补贴的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按照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七条 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购房管理

        (一)限本人购买一套,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认购后不得变更购房人。

        (二)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房源退返开发企业,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三)所购房源自交易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政府及政府委托的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租房管理

        须本人承租,承租期内应履行租房合同条款,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租。变更安居方式的,租赁期与租赁补贴享受期合并计算,最长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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