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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9078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投资促进局 生成日期:     2019-10-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转发市政府《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人才;海外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安居住房;商品住房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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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市政府《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515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第六条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安居住房,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进行供应,租期五年内可享受优惠租金。人才租满五年可向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该房屋的产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人才安居住房取得产权五年后方可转让,取得产权不满五年需退出的由原产权单位优先回购。

        第七条在海外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创造条件筹建专门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体系的国际化医院以及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规划设置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运动设施、众创空间等生活和功能性区域。

        第八条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规定的A—F类人才或经认定的其他人才(含海外人才),通过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开具购房证明时,中国公民凭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凭港澳台通行证、外国公民凭护照,其他人才认定等材料根据系统提示上传。

        第九条将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对象由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扩大到DE类人才。建立动态的人才住房需求库,采取订单式的方式定向筹集房源。人才在提交申请时同步填写住房需求,系统定向推送房源信息,进一步优化人才选房、购房流程,推行在线选房,努力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第十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租赁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市场化租赁住房资源,通过系统平台将有需求的人才和有房源的企业联系起来,解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提供信息的精准交互。

        第十一条协调金融机构,对人才安居办法中规定的ABCDE类人才购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对A—F类通过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承租市场化租赁住房或办理装修分期付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捷和优惠。

        第十二条将工作重心瞄准科技领域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紧盯推动创新名城建设向纵深迈进的六大计划,强化六服务,紧紧围绕孵化,服务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围绕产业,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人才;围绕企业,服务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人才;围绕总部经济,服务苏宁、阿里、小米等总部人才;围绕综合性科学中心,服务一核三城一圈;围绕主阵地,服务11个经开区和15个高新园区发展。完善市、区两级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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