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行政许可范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工信审批〔2019〕50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为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需新办或更换执照的我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单位;申请人住所地须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固定台站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台站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必要材料目录
(一)个人设台
(二)单位设台
三、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分为线下、线上两种。申请人不便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1.线下办理:可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A238号服务窗口办理(地址:江东中路265号)。
2.线上办理:可通过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市)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办理。个人办理指南及网上办理路径见附件3。
四、审批
行政审批处(A238号服务窗口)根据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京市无线电管理处)依规对通过形式审查、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执照并说明理由。
五、办结
该许可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邮政EMS将许可结果邮寄给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交申请时,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在A238号服务窗口自取。
六、其他事项
(一)操作能力考试有关事宜
我市计划每年组织2次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能力验证考试(A、B类),时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疫情防控要求适时调整,考试有关通知会提前在我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由市无线电管理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负责组织。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有关事宜
1.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的通知》(国无办函〔2021〕25号)等文件要求,不得采用型号核准证载明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不得将未经型号核准的整机设备按照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载明业余业务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为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执照参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有效期予以核发。
2.监测站为申请人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免费验机服务,并出具《业余无线电台设备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可视为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验机服务实行工作日预约模式。监测站地址:龙蟠中路37号百仕园1栋6楼,预约电话:86266652。
3.许可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原执照未到期,拟增加设备或更换执照的,建议:拟增加设备和继续使用的原有设备均需要进行检测。如不检测,新执照将按原执照的有效期予以核发。
4.住所地不在南京市的爱好者需到本人住所地申请办理执照。建议:住所地不在我市的爱好者不必在监测站验机。
(三)申请人迁入我市后更换执照有关事宜
1.原执照在江苏省内其他地市办理的,需与原核发机构联系注销后,在我市按流程办理。
2.原执照在江苏省外办理的,需与原核发机构联系注销后,凭注销证明材料在我市按流程办理。
3.按管理办法要求,更换执照的可保留原有呼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1年5月11日发布的原公告废止。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加强自律管理,不得利用业余无线电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觉抵制利用无线电技术开展非业余业务范畴行为,继续发挥对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联系电话:
1、行政审批处(A238号服务窗口):68505238
2、监测站(考试、验机业务):86266652
3、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综合咨询):68788832 (QQ:919813120)
附件: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请表
3、南京市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线上办理路径指南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