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250/2022-28282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支持南京高新区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的实施细则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全链条孵化体系,产业集群,未来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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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三项第5条、第七项17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
第二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产业园”全链条式孵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体系”)是指在南京高新区范围内受各高新园区指导管理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特色产业园四类孵化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管理、政策引导、中介服务、活动交流等手段引导,将四类机构和企业中介服务平台有机组合成一种为在孵科技企业成长提供基于市场化并相互关联的全链条式孵化服务体系。帮助在孵科技企业突破从初创期到成长期之间的壁垒,促进企业加速成长,实现全生长周期的孵化服务。
第三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牵头推进全市各高新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引导全市的孵化服务体系向着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各园区围绕我市构建“2+2+2+X”创新型产业体系要求和园区主导产业负责本园区的孵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孵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要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特色产业园四类孵化服务机构,并努力提升各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达到相应标准;
(二)园区要大力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平台公司,为初创企业提供公司发展方向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项目收集和对接,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平台公司应将四类孵化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串连起来,强化与园区内外的企业孵化机构的对接,摸清园区内科技企业情况,定期开展各类活动,为科技企业开拓市场、集聚资源,加速企业成长;
(三)园区要利用平台构建合理的企业流通机制,为毕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引导企业向链条下一阶段持续发展;
(四)支持我市各园区建立伙伴园区,与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和南京都市圈内各园区开展合作,共建孵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跨园区、跨区域发展。
第五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适时发布通知,开展申报建设工作,各园区组织牵头单位上报建设规划和方案,南京高新区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从孵化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情况、园区构建合理流通机制、企业跨园区和跨区域发展的成果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对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管,南京高新区管委会适时开展检查。
第三章 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是各高新园区围绕南京市“2+2+2+X”创新产业体系和“一区一战略产业”要求,重点在软件和信息服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未来网络与通信、基因技术、类脑智能、氢能与储能等产业方向进行谋划和建设,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集成大中小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等,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做强做大自主品牌和特色战略产业,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集群所在园区制定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园区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相应的工作管理机构。
(三)集群的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力量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
(四)拥有与集群产业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 各园区遴选1-2个产业方向,制定完善相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鼓励园区通过龙头企业的裂变、孵化体系的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孵化引进,催生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条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评价工作。适时发布通知,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申报,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结合园区发展趋势,重点评价产业集群的同比增长情况,包括产业政策兑现情况、集群产业企业增长值、研发和服务机构集聚度、产业或技术联盟发展状况、骨干企业成长情况、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增长情况、参与国际或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能力以及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的协作能力等方面开展项目评价,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照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四章 未来产业
第十一条 南京高新区总部建设市级层面南京未来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市场化手段引进高端机构,统筹谋划未来产业发展,开展未来产业和新赛道研究,打造服务促进未来产业培育的创新平台,为全市高新园区未来发展开辟新赛道、培育新产业、激发新动能。
第十二条 中心瞄准未来产业方向,推动高端机构开展未来产业和新赛道培育情况评估、新物种企业资源链接、未来产业场景策划等重点工作的设计和组织统筹工作;负责统筹管理、服务指导各园区开展未来产业培育。根据相关工作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中心联合相关机构开展新经济培训与创业动员、举办新赛道大会等重大活动、营造未来产业氛围。根据相关工作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园区引进专业化、市场化科技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未来产业和规划工作,推进未来产业应用场景落地,开展创新资源导入和对接。聚焦未来产业培育,加大未来技术投入、强化未来技术创新与产业开发、推动未来产业发展,打造未来产业培育的主阵地。
第十五条 支持中心联合重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未来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一批支撑高新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未来产业,对未来产业的研发项目,根据评估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引导各园区按照新赛道布局新产业,以市场化方式大力培育独角兽、瞪羚、哪吒等新物种潜在企业和未来产业,根据其绩效情况开展综合性评估,每培育或引进1家新物种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围绕创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目标,鼓励园区人工智能龙头企业打造人工智能基础科学研究区、建设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培育一批人工智能企业。开展以人工智能为特色的产业应用示范项目,着力建设AI+行业创新平台,通过原始创新,推动一批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培育和特色应用示范项目推广,探索人工智能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人工智能软件开源、硬件开放和数据共享的产业发展生态。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