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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试行)》的通知(宁安委〔2018〕26号 )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17 17:0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园区)、各相关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本系统内所有涉及危化品企业(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8日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试行)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主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工集中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三个部分组成。对各个部分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如下:

        一、《全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除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主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全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除外)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全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工集中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除外)在化工集中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

        二、国防军工等特殊企业不受《全市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主城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工集中区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三、全市、主城区和化工集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确认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

        四、主城区范围内只允许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以专用槽车或厢式货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通过厢式货车运输。

        五、经营单位无《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限制。

        六、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禁止范围内只能以化学试剂的形式(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或气体不大于50升气瓶的形式进行运输、储存、使用,并只可以通过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七、项目审批部门在实施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目录》的规定。

        八、《目录》所述的主城区是依据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表述的范围,具体指南至秦淮新河,西至长江,东北至绕城公路的区域;《目录》所述的化工集中区以指南京化学工业园、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区域。

        九、《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目录》所述的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公路运输)。

        十一、《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十二、国家公布《高危化学品目录》后,《目录》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安委办可根据全市产业结构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目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