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蜀寻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南京市蜀寻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原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溧)安监罚﹝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南京市溧水区机构改革方案,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已承接了原南京市溧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相关职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审理期间,因申请人已就《关于同意南京溧水万达商业广场“9.1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溧政复﹝2018﹞60号)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目前该案正处于行政复议审理阶段。本机关需要上述案件行政复议审理结果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告知。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