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程序,我们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企业)意见建议,意见征求及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0月18日至11月20日,在市建委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市招投标协会官网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共收到12条意见,采纳6条。
二、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收到6条意见,建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采纳情况:已采纳。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陆续发文,要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要完善远程在线评标协调系统功能等要求。
2.收到1条意见,建议:评审因素取消企业信用评价。
采纳情况:不采纳。《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中对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有明确的适用规定。
3.收到2条意见,建议:评审因素中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的权重(分值)。
采纳情况:不采纳。《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中对企业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有明确的适用规定。
4.收到1条意见,建议:(投标人超过80家时)增加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满足基本要求的前置条件。
采纳情况:不采纳。本意见对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投标人超过80家时)设置资质、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作为基本要求,主要依靠交易系统实现自动筛查以上基本条件,排除无效投标文件,可以有效提高评审效率。但是类似业绩目前只能在评标阶段由评委人工辨别,大大降低评标效率。
5.收到1条意见,建议:对于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类似工程业绩获奖设置(国优、省优、市优,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应明确设置为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期限内的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工程造价不再作为量化指标)作为资格审查客观分加分条件。。
采纳情况:不采纳。《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件1中规定“造价”是类似工程的量化指标。
6.收到1条意见,建议:招标文件(尤其是合理低价法)应该设置成本价或预警值、严格落实低于成本报价的检查。
采纳情况:不采纳。《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中已将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情形作为无效投标情形,且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基于自身工程成本,依据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是评标评审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