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93/2023-10122 | 信息分类: | 商贸、海关 / 公示公告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的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报送;公示系统;公示;年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南京市; ;个体工商户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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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现将报送202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报对象: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将根据《外商投资法》等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送渠道: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址:http://js.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需补报2021年度及之前年度报告的,请咨询所在区商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补报或更正;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部门申请,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应用系统(网址:wzxxbgnb.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各级商务部门将加强与市场监管、人社、统计及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落实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报工作,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报尽报、精准填报”。商务部门将根据监管需要对年报信息进行校核、抽查。
附件:1.南京市外资企业年报(商务业务)咨询电话
2.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南京市商务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1:
南京市外资企业年报(商务业务)咨询电话
南京市025-68539815
玄武区025-83692305
秦淮区025-84556716
建邺区025-87778719
鼓楼区025-58591376
栖霞区025-85561380
雨花台区 025-52419858
江宁区025-52181141
浦口区025-58313079
六合区025-57123785
溧水区025-57213827
高淳区025-57336907
江北新区 025-88029639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025-85802375、85800121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025-52101760
附件2: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2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属地市场监管分局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市场主体可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联络员登录”,另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采取“联络员登录”方式的,如已注册过联络员,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和“联络员身份证号”,凭手机验证码登录填报。未注册过联络员的,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联络员,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市场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直接登录。
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人员应确保代表机构年报信息及时上传。
五、未报送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企业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有关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请登录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