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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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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美华:关于提高“老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3-22 10:35]  本文已被浏览过: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次   字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也顺应时代的变化产生了。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南京市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征地拆迁,因种种原因,致使南京的拆迁安置政策前后差异非常大。1994年—2004年前,征地拆迁的农民,因货币化拆迁的缘故,导致大批农民在被征收土地的同时并未得到相对应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后因这部分农民步入老年,绝大多数还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看病吃药,生活十分困难,后来市政府出台政策,将60岁以上失地老龄农民纳入全市“失地老龄农民”生活困难补助,从开始每月10几元至现在400—700元不等,与2004年后征地拆迁安置的农民相比,差距非常大。2004年后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除有安置房还纳入全市职工社会保险,达到退养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后的月养老金达1000多元,且享受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比“老龄城镇居民医保”高。

        失地保障是失地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据调查,目前274类(市政府文件)征地农民的月保障标准在400—700元左右,262类(市政府文件)征地农民的保障标准在900—1000元左右,面对当前的物价水平,收入比较低,基本生活都很难保障。况且,多数人还要看病吃药。如今,大多数失地农民步入老龄,且子女的家庭经济条件也较差,遇到生病或者其他突发性的家庭变故时,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很容易陷入困境。

        近年来,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递增迅速,可是失地农民保障金依然没有调整。改革开放40多年来,经济长足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均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失地农民在推进南京国际性城市建设中也曾做出重要贡献。

        建议:让失地农民尤其是老龄农民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将274类失地老龄农民的保障金调整到与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相一致,让失地老龄农民安享晚年。

        南京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