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七)审查、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审查、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一府两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门委员会工作;
(十六)决定授予市一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