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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14 15:2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安监办〔2017〕11号

          各区(开发园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在《意见》印发前,已经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在试生产前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保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列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属于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各区(开发园区)要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三、列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属于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区(开发园区)要督促企业立即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四、各区(开发园区)要根据《意见》要求,抓紧确定辖区企业风险评估清单及落实计划,并将《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至辖区内街道(开发园区)安监站及相关企业。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