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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2-22 16:34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各区(园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通报》(苏安监办〔2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扎实推进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印发《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对钢铁企业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对标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相关区安监局和各钢铁企业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及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抓好落实。

          二、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钢铁企业检维修作业和外包作业大排查。各相关区安监局要督促辖区内各钢铁企业对本单位正在实施的检维修作业和外包作业进行大排查,按照检维修作业规程和《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此类项目的现场管理,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狠抓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执法,推动企业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各区(园区)安监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照上限给予处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