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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本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责任编辑: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05 15:33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应急函〔2021〕83号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人员密集接触,降低病毒传播风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本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方式

        1.经营方式为无储存经营、租赁储存经营的危化品经营企业,采用“承诺制”发证。

        2.经营方式为有储存经营、加油站经营、分装或充装经营、仓储经营、危化品商店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发证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疫情风险确定。原则上辖区被划定为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的,采取“承诺制”发证。市应急管理局认为企业具备现场核查条件的,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正常开展现场核查。

        二、“承诺制”发证办理步骤

        1.企业自查。登录南京市应急管理“181”平台,在“检查巡查-企业自查”模块中,选择“化工(危化品)”,选择对应的企业类型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闭环到位。

        2.防疫信息填报。登录“181”平台“防疫主体责任落实”模块,对本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填报,认真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操作说明见附件3)。

        3.线上提交材料。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局总局55号令)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落实《南京市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告知书》(附件1)的责任义务,签署并提交《南京市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

        4.延期核查。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推迟现场核查环节,行政许可文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三、容缺办理

        对7月20日后,危化品经营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参加培训、复训考试的“三项岗位人员”,无法提供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可采取容缺办理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先行发证。

        四、相关要求

        疫情防控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实行“承诺制”发证的危化品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提交文件、资料和现场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处理,对提交虚假材料和隐瞒重大隐患问题骗取许可的企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在依法从严查处的同时,视情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本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事项办理的通知》(宁应急〔2020〕16号)废止,疫情防控结束后,恢复正常审批程序。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事项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南京市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告知书.docx

              2. 南京市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docx

              3. 企业面防疫主体责任落实PC端操作手册.docx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